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蒙阴县鑫华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门诊检查费832元、营养费800元、误工费5024元、鉴定费4500元、车辆损失53380.89元,合计64536.89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原告***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五日内,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残值交付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三、被告***、蒙阴县鑫华运输有限公司、***均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8元,减半收取98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77元、由被告***承担7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9
发布日期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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