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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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宏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白银含锦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宏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资金2626500元、截止2019年10月31日的违约损失1600078元(2019年11月7日起的违约损失,以未偿还代偿资金为基数,参照2019年1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6.6%计算至债务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甘肃宏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4000元; 三、原告甘肃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的兰州市城关区××路街道××路××号××单元××层××室(建筑面积61.41平方米,产权证号兰房(城私)产字第6××4号,他项权证号兰房他证(城关区)字第2××9号)房屋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6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甘肃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63元,由原告甘肃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50元,剩余40613元由被告甘肃宏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