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德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漯河市顺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漯河市顺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17670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8.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94.24元,由原告575.06负担元,由被告漯河市顺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19.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