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订立的租赁合同自2021年5月8日起解除。

二、被告***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存放在广宁县×××××××××××××××××××的瓷砖、家私、杂物等物品搬走,对房屋予以清洁,并将房屋交回原告***使用。

三、被告***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2000.00元。

四、被告***应当自2021年5月起至履行本判决第二项义务时止按每月500.00元计算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给原告***。

五、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5-20
发布日期 2021-06-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