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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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订立的租赁合同自2021年5月8日起解除。 二、被告***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存放在广宁县×××××××××××××××××××的瓷砖、家私、杂物等物品搬走,对房屋予以清洁,并将房屋交回原告***使用。 三、被告***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2000.00元。 四、被告***应当自2021年5月起至履行本判决第二项义务时止按每月500.00元计算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给原告***。 五、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