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芦溪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芦溪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9616.68元、利息7659.11元,合计77275.79元,限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并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芦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1元,由被告***负担1755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芦溪支行负担2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