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与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贷款、贷款利息及罚息,共计52339.79元(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19年11月18日。);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贷款利息(2019年11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双方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雇佣律师产生的费用25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