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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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3734.21元、伙食补助费1505元、交通费280元、误工费及二次手术期间误工费23631.3元、护理费及二次手术期间护理费12837.16元、残疾赔偿金42957.6元,共计154945.27元,扣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已赔付的90213.96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还需赔付原告***64731.3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营养费3150元、器具费392元、鉴定费2212元,以上共计5754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2000元、残疾赔偿金88000元,共计110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1600.38元,伙食补助费645元,交通费120元,误工费10127.7元、护理费5501.64元、营养费1350元,残疾赔偿金18410.4元、鉴定费948元,器具费168元、以上共计68871.12元; 五、被告本溪市华运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取管理费600元范围内对被告***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39元,由原告***负担426元,由被告***负担1670元,被告***负担7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