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中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森亚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森亚板业有限公司货款3445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19年7月23日的违约金为72901元,之后的违约金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浙江森亚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1元,减半收取计3780.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