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兰溪市科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蓝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正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5万元、利息67265.63元(暂算至2019年11月2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浙江正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6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6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其中,浙江正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2-12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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