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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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晟鑫能源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浙江鑫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8月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晟鑫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鑫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如被告浙江晟鑫能源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原告对被告诸暨市晟祥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西路167号的房产及土地[证书编号:浙(2017)诸暨市不动产权第0012592号]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5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诸暨市鑫源汽车摩托车有限公司、浙江宝岛链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晟祥商贸有限公司、诸暨市鑫丰联合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晟鑫能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被告浙江晟鑫能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0元、律师代理费25000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浙江鑫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0元,由被告浙江晟鑫能源有限公司、诸暨市鑫源汽车摩托车有限公司、浙江宝岛链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晟祥商贸有限公司、诸暨市鑫丰联合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