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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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鸿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梅州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3159元及利息(利息2015年8月19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实欠本金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梅州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勘验费用1800元和价格评估费5000元由原告***和被告梅州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即各自承担3400元(勘验费用和价格评估费均由被告梅州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原告***将应当承担部分径付给被告梅州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2213元,由原告***负担8269.56元,由被告梅州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43.44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不作清退,由被告梅州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时径行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