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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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及利息(其中7,000,000元自2016年1月25日起,8,000,000元自2016年1月28日起,15,000,000元自2016年1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37,075元; 三、梅州利贞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08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