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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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会昌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8375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87386.21元; 三、以上第一、二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共应赔偿原告***171142.21元,抵减其已支付的10000元以及被告***已垫付的18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还应支付143142.21元,被告***支付的18000元应予以返还,因被告***应承担本案诉讼费1500元,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应从中转付1500元给原告***。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实际应当赔偿原告***144642.21元,实际应当返还被告***16500元; 四、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至原告***账户(户名:***;开户行:会昌农商银行;账号:62×××13)和被告***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会昌支行;账号:62×××72);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74元,减半收取计1887元,由被告***承担1500元,由原告***承担3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