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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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 日照东升地毯有限公司 东升地毯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高新技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日照祥龙合成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东升地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欠款本金2600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和罚息均以26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利息自2020年12月21日计算至2021年3月10日,罚息自2021年3月11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3月10日期间欠付利息按照罚息利率支付复利直至欠息清偿完毕); 二、对日照东升地毯有限公司以上还款义务,被告东升地毯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高新技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日照祥龙合成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均分别在本金最高额2600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日照东升地毯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有权在最高额909万元范围内就鲁(2019)日照市不动产证明第004253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房产(公租房三幢25169.85平方米)与被告东升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国家财政对公租房的补贴部分后优先受偿;同时有权在最高额3721.68万元内就鲁(2018)日照市不动产证明第003081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与被告东升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东升地毯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3291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