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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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市鼎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天圣化纤有限公司 绍兴航拓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剩余工程款2,764,851.74元,并以2,764,851.74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浙江天圣化纤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其欠付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784,516.85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50元(原告***预交124,5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7,050元,由原告***、***各负担39,208元,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圣化纤有限公司各负担14,317元,限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圣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鉴定费249,785元,由原告***、***各负担64,919.25元(已由原告***、***分别交纳119,946.50元、9892元),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9,946.50元(已交纳)。原告***应负担的诉讼费39,208元及鉴定费55,027.25元(64,919.25元-9892元)已由原告***垫付,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