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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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沙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谢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支付原告***广告牌制作安装费4700元; 二、被告谢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赔偿原告***广告牌制作安装费利息损失390.69元(从2019年6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止,4700元×4.75%÷12月×21个月); 三、被告谢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赔偿原告***邮政投递费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谢文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