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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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7999.60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本金20996.50元的相应资金占用利息(从2017年9月28日起到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承担。该费用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被告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