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诸暨宇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仼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费、拖车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7910.83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1元,依法减半收取1370.50元,由原告***负担495.50元,被告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22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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