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充泰宏物流园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3100元及利息(以3131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8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98元、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3 |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