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梅州市泮坑大酒店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梅州市泮坑旅游度假村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梅州市泮坑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梅州市泮坑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补偿装饰装修损失14740.2元给原告***。

三、被告梅州市泮坑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保证金10000元给原告***。

四、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位于梅州市梅江区三角地泮坑旅游区内的湖畔酒店底层一楼两间店铺及湖畔餐馆底层的租赁物,返还给被告梅州市泮坑大酒店有限公司。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9.08元,评估费12000元,合计23229.0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6829.08元,由被告梅州市泮坑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6400元。被告梅州市泮坑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径付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两被告及第三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发布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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