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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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5执恢18号 刘天寿、徐延之: 关于本院受理执行的刘天寿、徐延之与钟荣华、罗林、孙剑、何琴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 2019年7月9日,钟荣华之父母代其缴纳赔偿款2万元,罗林之母亲代其缴纳赔偿款1万元;2019年7月10日,何琴之妻代其缴纳赔偿款1万元。2020年5月19日,本院依法向刘天寿、徐延之发放上述案款4万元。2020年9月17日,因徐延之、刘天寿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本院作出(2020)黔05司救刑6号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给予其司法救助1万元。同月,本院将上述司法救助金发放至徐延之、刘天寿。2021年5月24日,孙剑之女代其向本院缴纳缴纳赔偿款1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法发〔2019〕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孙剑缴纳的1万元案款回笼至司法救助金专用账户滚动使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5执恢18号 钟荣华、罗林、孙剑、何琴: 关于本院受理执行的刘天寿、徐延之与钟荣华、罗林、孙剑、何琴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2019年7月9日,钟荣华之父母代其缴纳赔偿款2万元,罗林之母亲代其缴纳赔偿款1万元;2019年7月10日,何琴之妻代其缴纳赔偿款1万元。2020年5月19日,本院依法向刘天寿、徐延之发放上述案款4万元。2020年9月17日,因徐延之、刘天寿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本院作出(2020)黔05司救刑6号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给予其司法救助1万元。同月,本院将上述司法救助金发放至徐延之、刘天寿。2021年5月24日,孙剑之女代其向本院缴纳缴纳赔偿款1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法发〔2019〕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孙剑缴纳的1万元案款回笼至司法救助金专用账户滚动使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