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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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0213执70号之一

范志强:

你(或你单位)与仲伟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3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或本院履行下列义务:

(1)给付执行款80000元及利息19200元。

(2)支付利息(本金80000元,自2016年8月9日起至欠款本金80000元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

(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元及公告费900元。

(5)承担执行费144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

账户名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账号:34×××91

特此通知。

办案人:张华8778635715712375227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裁判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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