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1412110629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编号为118149001273《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及编号为1181490012730001《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记载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 二、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32651.85元、利息1313.63元、罚息94.68元、复利25.75元,合计34085.91元(至2019年7月31日止)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三、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共同偿还从2019年8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利息按实欠本金数,以月利率1.5%计付;罚息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1.5%加收30%计收;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14元,按规定减半收取326.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