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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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联营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瓯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天剑置业有限公司亏损款11442086.9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瓯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天剑置业有限公司4000万元及利息损失(从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瓯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天剑置业有限公司(2018)浙0304民初2618号案件受理费70900元。 四、驳回原告浙江天剑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553元,由原告浙江天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179元,被告瓯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53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计费用420000元,由原告浙江天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2000元,被告瓯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天剑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