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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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融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森隆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320895.26元、误工费40,774元、护理费35,338元、营养费4,160元、交通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0元、住宿费456元、残疾赔偿金116606.28元,鉴定费3,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544629.54元的90%即490166.59元,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甘肃融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甘肃森隆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4元,原告***负担711元,被告***负担3323元,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