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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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725元,并支付从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7日期间的应付利息20555.85元,本息合计146280.85元;

二、由被告***以借款本金1257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4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7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36元,财产保全费1263元,共计289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19
发布日期 202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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