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2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369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其中20万元应还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以其中7.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15%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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