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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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市建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317,725.93元及利息(其中3,000,000元自2017年1月5日起,5,000,000元自2017年1月11日起,4,000,000元自2017年1月18日起,4,000,000元自2017年1月19日起,4,317,725.93元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市建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35,452元、保全担保费21,359元。

三、被告***、***、梅州利贞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868元,由原告承担78,384元,五被告承担164,48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由五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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