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速邮京通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北京速邮京通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11月19日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向原告北京速邮京通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5月18日止期间的车辆租赁费9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向原告北京速邮京通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5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北京速邮京通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5元,由原告北京速邮京通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76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69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速邮京通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费260元及后续判决的公告费(以实际公告费票据为准),由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速邮京通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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