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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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尚欠原告***的门窗款167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门窗款16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上浮30%计算;以门窗款16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计24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