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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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9.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