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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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45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利息计算:以4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92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52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