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
徐州市绿港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编号为2018年ZF字S842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贷款本金372345.11元、利息13748.07元、罚息676.59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1月11日)及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徐州市绿港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1元,由被告***、***、徐州市绿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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