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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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止本院(2017)川0781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止执行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一方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