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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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楚雄泰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支付原告楚雄泰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4530元; 二、驳回原告楚雄泰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楚雄泰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由被告***、***负担20元(未交)。 以上应由被告***、***承担的执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款交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