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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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辽1281执恢142号 调兵山市某某公司: 你单位与刘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1281民初30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通知你单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日联系人:***联系电话:7690****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