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海科控股有限公司
大连兴茂服饰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辽1281执恢142号

调兵山市某某公司:

你单位与刘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1281民初30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通知你单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日联系人:***联系电话:7690****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6-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