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施类执行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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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2019)皖0881执1172号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 (2019)皖0881执1172号 张文生: 本院作出的(2018)皖0881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责令你: 1、不得在宾馆、酒楼、歌舞厅、夜总会、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2、不得乘坐高级汽车及飞机,不得使用无线电话等高档通讯工具; 3、不得购置房产、不得租赁写字楼办公; 4、不得购买高档商品和购置高档、大额生活用品; 5、不得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6、不得出外旅游、度假; 7、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 违反上述禁令的,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为止。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