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施类执行令

发布于:2021-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2019)皖0881执1172号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

(2019)皖0881执1172号

张文生:

本院作出的(2018)皖0881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责令你:

1、不得在宾馆、酒楼、歌舞厅、夜总会、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2、不得乘坐高级汽车及飞机,不得使用无线电话等高档通讯工具;

3、不得购置房产、不得租赁写字楼办公;

4、不得购买高档商品和购置高档、大额生活用品;

5、不得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6、不得出外旅游、度假;

7、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

违反上述禁令的,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为止。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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