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2300元(自2018年3月11日起以本金50000元按月利率1.3%计算利息至2020年10月11日); 二、被告***自2020年10月12日起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利息至全部欠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不承担还款责任;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书履行期最后一日起,两年内为申请执行有效期。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