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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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本金4142715元; 二、自2020年12月22日起,被告***应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支付原告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支付原告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违约金1821641.68元(2018年10月18日-2020年7月14日);自2020年7月15日起,被告***应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支付原告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违约金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在上述给付义务范围内,原告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提供质押的843739万股天顺股份股权(证券代码为:002800)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额6327088.37元,核定给付金额5964356.68元,占争议标的额的94.27%。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44.81元(原告已预交28135.62元),由原告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负担1606.97元,由被告***负担26437.84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可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退还原告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90.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