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桦甸市微尔城际网约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桦甸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桦甸市微尔城际网约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订立的协议书; 二、桦甸市微尔城际网约车有限公司、***返还***201,383.9元(其中:首付款62,900元,汽车厂家至桦甸运费2900元,已偿还贷款101,722.39元,未偿还贷款33,861.5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4元,由桦甸市微尔城际网约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