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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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双辽市吉利轴承有限公司 长春吉利轴承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双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双辽市吉利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5日内偿还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1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0.00元按照月利率6.1625%计收利息,并以此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1625%计收复利;自2018年4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9.24375%计收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若双辽市吉利轴承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双辽市吉利轴承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证书号:双市监动抵登字(2017)第00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03元,由双辽市吉利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