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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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1执恢282号 申请执行人楚海明与被执行人赵忠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楚海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24民终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发放70000元。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恢复执行。 2021年3月24日,本院划拨了赵忠春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70000元至本院账户。2021年4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7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执行款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楚海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24民终4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