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大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浙江大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2140.1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支付原告浙江大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上述一、二款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大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8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