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2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于二○二○年九月七日作出的丰政复字[2020]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对第三人史英华的行政复议申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3-12
发布日期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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