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2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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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3979元、护理费4560元、交通费1250元,共计97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返还***垫付的医疗费6021元、护理费1610元,共计76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营养费3174元、医疗仪器器具费20.4元,共计319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返还***垫付医疗费49332.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6.1元、营养费576元、医疗器具费938元、外购碘伏133.2元,共计51636.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鉴定费210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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