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41759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欠付质量保修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82元,由被告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