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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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 梅州市梅江区惠玲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梅州市梅江区惠玲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2320000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的归还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梅州市梅江区惠玲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从2019年7月18日起至2320000元还清止,以实欠款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12680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19-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