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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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大连广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九江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广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案涉《保理融资协议》项下保理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15年3月10日欠息378541.71元;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按年利率为6.9%计算利息,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35%计算罚息,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复利); 二、被告***、***对被告大连广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广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九江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对被告大连广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九江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广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692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6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广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九江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5-22 |
| 发布日期 | 2021-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