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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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南支行贷款本金96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南支行截至2021年1月18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共计18745.7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南支行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贷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中约定逾期利率计算); 四、被告***、***对上述应由被告***、***承担的给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