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 梅州市客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梅州市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物业费共6912元给原告梅州市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上述6912元付清止,按实欠款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给原告梅州市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40元,原告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 
